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

时间:2023-02-21 17:07:52 答辩状 我要投稿
立即下载

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

  • 相关推荐

  答辩状对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。现如今,法庭成为人们处理纠纷的重要途径,我们开庭前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,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,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。

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

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1

  答辩人:×××,女,某年12月某日生,汉族,

  住xx区某路某弄某号301室。

  答辩人:×××,男,xx年5月6日生,汉族,

  住xx区某路某弄某号301室。

  答辩人因×××诉×××、××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,提出答辩如下:

  一、“民事诉状”不一定是×××真实的意思表示

  xxx年,×××与其丈夫朱某(已于xxx年过世)曾经状告×××、×××,要求对已经拆迁的某镇某村某组335号房屋(以下简称房屋)进行析产,并且法院已经有生效判决是事实。这主要是因为×××的丈夫朱雪荣已经离世,×××改嫁,并将×××带在自己身边抚养而引发矛盾所致。但毕竟血浓于水,随着时间的推移,作为朱家唯一嫡孙的×××逐渐长大成人,并经常去看望奶奶×××,×××对自己的孙子×××也特别疼爱,尤其是在×××谈了对象后,×××多次对×××表示,将自己的房子给×××。因有×××将房子给×××的承诺在先,为了配合拆迁工作,×××与其母亲×××才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。为此,×××、×××还向拆迁部门做出书面承诺,保证×××祖母在西块地13幢101室的居住权,并且负责其日常生活、养老送终,承诺书由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见证。照理说,此事已经妥善解决。但为拆迁利益所驱动,房屋拆迁工作开始,×××的女儿、女婿便将×××接到家中,这本值得称道,因为从表面上看,也是尽了子女瞻养老人的.义务与孝心。但他们这样做还另有目的,那就是为了与×××、×××争夺拆迁利益,他们一方面不让×××与其80高龄的奶奶×××接触,另一方面则自己出面阻挠拆迁。在签订拆迁协议后,他们又以×××的名义或者唆使×××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。因为×××与×××知道,×××是文盲,不会写字,诉状上×××的签字显然是他人操作,所捺指印是否系×××本人的也无从查证。×××虽然80高龄,但还能乘车和短距离行走,在移居到女儿家之前,生活尚能自理。为此,恳请法庭传唤×××到庭,核实确权诉请是否是她真实的意思表示。

  以下答辩是假定起诉是×××真实的意思表示基础上进行的

  二、被拆迁房屋并非×××、×××、×××三人按份共有

  如果起诉是×××真实的意思表示,被拆迁房屋也不是×××、×××、×××三人按份共有,而是按建筑物区间分别所有。这在(xxx)嘉民初字×号判决书中早已明确。起诉书中所述按份共有不符合事实。

  三、×××要求保证自己的居住权

  ×××所有的房屋虽然面积不大,但是为其独立所有,按规定,拆迁时可为其安置一套房屋,以保证其居住利益。

  四、对还没有建成的拆迁安置房提出确权诉讼有悖法理

  拆迁协议中虽然拆迁方同意安置三套房屋,但这三套房屋目前还没有建成交付,在没有交付之前,对被拆迁人来说,这三套安置房不是所有权,是对拆迁方的债权。对债权提出所有权确权之诉,显然没有道理。为此,恳请人民法院驳回×××的诉请。

此致

 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

  答辩人:

  xxx年九月七日

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2

  答辩人:xx,住所地:xx。

 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,提出以下答辩意见:

  一、被答辩人不具备主体资格

  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,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,而被答辩人、与本案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,所以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,应驳回其起诉。

  二、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涉案房屋,没有任何依据,答辩人是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房屋的所有权

  涉案房屋的原承租人即答辩人之父去世后,答辩人作为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与x办理了更名手续,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权,并按月缴纳房租,在x年公房改制时,答辩人以其工龄及其配偶工龄抵了部分房款,并于同年的7月29日向所在单位即缴纳了房款x元,并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,答辩人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。

  三、涉案房屋是答辩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

  答辩人与其妻子于x年九月二十五日登记结婚,而涉案房屋是在x年七月二十九日向缴纳了购房款,根据《婚姻法》的'相关规定,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,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,未经一方同意单方无权处置财产。

  四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杨秀云所签订的协议无效

  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。根据《房地产管理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,不得转让。所以,答辩人在没有获得其配偶同意的情况下,无权单方擅自处置涉案房屋,其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。

  综上所述,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,没有法律依据。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,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。

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3

  答辩人:xxx,女,某年12月某日生,汉族,住xx区某路某弄某号301室。

  答辩人:xxx,男,xx年5月6日生,汉族,住xx区某路某弄某号301室。

  答辩人因xxx诉xxx、x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,提出答辩如下:

  一、“民事诉状”不一定是xxx真实的意思表示

  x年,xxx与其丈夫朱某(已于x年过世)曾经状告xxx、xxx,要求对已经拆迁的某镇某村某组335号房屋(以下简称房屋)进行析产,并且法院已经有生效判决是事实。这主要是因为xxx的丈夫朱雪荣已经离世,xxx改嫁,并将xxx带在自己身边抚养而引发矛盾所致。但毕竟血浓于水,随着时间的推移,作为朱家唯一嫡孙的xxx逐渐长大成人,并经常去看望奶奶xxx,xxx对自己的孙子xxx也特别疼爱,尤其是在xxx谈了对象后,xxx多次对xxx表示,将自己的房子给xxx。

  因有xxx将房子给xxx的承诺在先,为了配合拆迁工作,xxx与其母亲xxx才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。为此,xxx、xxx还向拆迁部门做出书面承诺,保证xxx祖母在西块地13幢101室的居住权,并且负责其日常生活、养老送终,由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见证。照理说,此事已经妥善解决。

  但为拆迁利益所驱动,房屋拆迁工作开始,xxx的女儿、女婿便将xxx接到家中,这本值得称道,因为从表面上看,也是尽了子女瞻养老人的义务与孝心。但他们这样做还另有目的,那就是为了与xxx、xxx争夺拆迁利益,他们一方面不让xxx与其80高龄的奶奶xxx接触,另一方面则自己出面阻挠拆迁。

  在签订拆迁协议后,他们又以xxx的名义或者唆使xxx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。因为xxx与xxx知道,xxx是文盲,不会写字,诉状上xxx的.签字显然是他人操作,所捺指印是否系xxx本人的也无从查证。xxx虽然80高龄,但还能乘车和短距离行走,在移居到女儿家之前,生活尚能自理。为此,恳请法庭传唤xxx到庭,核实确权诉请是否是她真实的意思表示。

  以下答辩是假定起诉是xxx真实的意思表示基础上进行的。

  二、被拆迁房屋并非xxx、xxx、xxx三人按份共有

  如果起诉是xxx真实的意思表示,被拆迁房屋也不是xxx、xxx、xxx三人按份共有,而是按建筑物区间分别所有。这在(xx)嘉民初字x号判决书中早已明确。起诉书中所述按份共有不符合事实。

  三、xxx要求保证自己的居住权

  xxx所有的房屋虽然面积不大,但是为其独立所有,按规定,拆迁时可为其安置一套房屋,以保证其居住利益。

  四、对还没有建成的拆迁安置房提出确权诉讼有悖法理

  拆迁协议中虽然拆迁方同意安置三套房屋,但这三套房屋目前还没有建成交付,在没有交付之前,对被拆迁人来说,这三套安置房不是所有权,是对拆迁方的债权。对债权提出所有权确权之诉,显然没有道理。为此,恳请人民法院驳回xxx的诉请。

此致

 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

答辩人:xx

  x年九月七日

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4

  答辩人:XXXX,住所地:XXXX

 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,提出以下答辩意见:

  一、被答辩人不具备主体资格

  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,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,而被答辩人XXX、XXX与本案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,所以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,应驳回其起诉。

  二、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涉案房屋,没有任何依

  据,答辩人是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房屋的所有权。

  xxx涉案房屋的原承租人即答辩人之父去世后,答辩人作为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与XXXX办理了更名手续,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权,并按月缴纳房租,在xxx年公房改制时,答辩人以其工龄及其配偶XXXX的工龄抵了部分房款,并于同年的7月29日向所在单位即XXXX缴纳了房款XXX元,并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,答辩人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。

  三、涉案房屋是答辩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

  答辩人与其妻子XXXX于xxx年九月二十五日登记结婚,而涉案房屋是在xxx年七月二十九日向XXX缴纳了购房款,根据《婚姻法》的相关规定,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,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`处理权,未经一方同意单方无权处置财产。

  四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杨秀云所签订的协议无效

  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。根据《房地产管理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,不得转让。所以,答辩人在没有获得其配偶XXX同意的情况下,无权单方擅自处置涉案房屋,其与被答辩人XXX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。

  综上所述,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,没有法律依据。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,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。

此致

  XXXX人民法院

  具状人:

  年月日

【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】相关文章:

相邻权纠纷答辩状11-16

健康权纠纷答辩状02-28

纠纷答辩状03-09

继承纠纷答辩状03-08

房屋纠纷答辩状02-17

物业纠纷答辩状06-08

劳动纠纷答辩状11-09

借款纠纷答辩状11-09

遗产纠纷答辩状11-07